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3條 科技設備儲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機關應指派人員辦理維護作業。前項資料應至遲於下列所定原因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銷燬或刪除之:一、收容人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定外,於該資料使用目的消失後。二、員工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定外,於其調、離職後。三、非屬前二款人員之資料,於其結束與機關之業務關係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