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機關應依資通安全管理相關法令,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定資訊安全相關規定,辦理科技設備之開發、設置、營運、資料存取、通訊等安全管理作業。機關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前項科技設備之安全管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