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8條 法規: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8條 入所調查完畢後,應作成調查資料,並提交審議。修正時,亦同。前項審議由看守所長官指派業務科室主管以上之人員,以書面審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