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5條 法規: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5條 看守所應設調查小組,由輔導、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人員組成。由主管輔導業務科長或經看守所長官指定之主管人員擔任組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