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9條 法規: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9條 對於被告施以懲罰,應由看守所人員製作被告懲罰報告表。前項被告懲罰報告表經看守所長官核定後,看守所應製作懲罰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被告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其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送達其中一人,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留看守所存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