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8條 法規: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8條 被告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看守所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被告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捺印。前項紀錄,被告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被告未陳述意見者,看守所人員應於被告懲罰報告表記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