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4條 法規: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看守所對於被告施以懲罰,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一、行為之動機、目的。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三、行為之手段。四、被告之平時行狀。五、行為對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六、行為後之態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