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6條 法規: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6條 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施以輔導,並得增加個別輔導頻率,促進其遵守紀律。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排定適當運動及活動,嚴禁體罰。看守所應訂定違規舍作息時間表,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