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5條 法規: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5條 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告知執行期間,並於執行期間按日填寫被告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看守所得依管理需要分配舍房,並作成書面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