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4條 法規: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4條 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確認被告身分並核對經看守所長官核定懲罰之相關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