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4條 法規: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執行機關對於受處分人,應於執行開始時,就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向、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之參考事項詳加調查,作成調查表,其格式另定之。(如附表一)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