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14條 法規: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4條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九十七條或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延長處分期間或撤銷停止執行者,執行機關如決定仍應適用累進處遇時,應依裁定延長之期間或撤銷後之殘餘期間,重新編等計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