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13條 法規: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3條 各等受處分人之處遇如附表四。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處遇,如按其性質有變更前項規定之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變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