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2條實施強制工作處所,應斟酌當地社會環境,分設各種工場或農場。強制工作處所,必要時,得呈准監督機關,使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處所…
- 第54條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種類、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炊事、打掃、看管、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視同作業…
- 第54-1條停止作業日如左:一、國定例假日。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三、其他認為必要時。就炊事、灑掃及其他…
- 第55條對於受強制工作處分者,應施以教化,灌輸生活知識,啟發國民責任觀念。
- 第56條前條教化之實施,得依類別或個別之方式行之,每日以二小時為限,並得利用電影、音樂等為輔導工具,及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
- 第56-1條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給與勞作金;其金額應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前項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事實者,發…
- 第57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
- 第57-1條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
- 第58條受處分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一、作業成績優良者。二、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三、舉發受處分人圖謀脫逃或…
- 第59條獎賞之方法如左:一、公開嘉獎。二、給與獎狀或獎品。三、其他適當之方法。
- 第60條受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得由保安處分處所長官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面責。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五日。三、扣…
- 第61條為前條懲罰前,應與本人以辯解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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