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4-1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五章 強制工作 第54-1條 停止作業日如左:一、國定例假日。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三、其他認為必要時。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規定外,不停止作業。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