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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54條

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種類、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
炊事、打掃、看管、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視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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