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6-1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五章 強制工作 第56-1條 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給與勞作金;其金額應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前項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事實者,發給獎勵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