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2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五章 強制工作 第52條 實施強制工作處所,應斟酌當地社會環境,分設各種工場或農場。強制工作處所,必要時,得呈准監督機關,使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處所以外公設或私設之工場、農場及其他作業場所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