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8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三章 監護 第48條 檢察官對於受監護處分之人,於指揮執行後,至少每月應視察一次,並制作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