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6-2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三章 監護 第46-2條 執行監護處分期間,檢察官應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所定期間,將受處分人送請前條第三項所定評估小組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察官為延長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聲請時,得參酌前項之評估意見,並得徵詢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受指定者、最近親屬、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