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6-1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三章 監護 第46-1條 檢察官為執行監護處分,於指定前條第一項之執行方式前,得參酌評估小組之意見。檢察官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內,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前條第一項各款受指定者之請求,變更執行方式。變更時,得參酌評估小組之評估意見。前二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其委員資格、遴(解)聘、評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