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3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二章 感化教育 第43條 在保之受處分人,檢察官通知其到案移送執行而不到者,得強制其到案。執行感化教育之期間之始日,自受處分人到案之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