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累進處遇分一至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