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強制受處分人到案,應用同行書。同行書記載左列事項: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事由。三、發同行書之理由。同行書應由檢察官簽名,交由司法警察偕同受處分人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