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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
前項給與之勞作金,每月得於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其餘由感化教育處所代為保管,於出保安處分處所時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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