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0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二章 感化教育 第40條 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二等以上時,得準用前條之規定,停止其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但停止期間應併付保護管束。前項停止執行期間,如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停止執行之裁定,經撤銷後,其停止之期間,不算入感化教育之執行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