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一章 通則 第2條 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如下:一、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處所。二、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處所。前項保安處分執行處所,由法務部設置,必要時法務部得請行政院協調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設置或辦理。保安處分之實施,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