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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高等法院檢察處隨時派員視察。
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並得專案陳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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