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6條 假釋審查會由典獄長擔任召集人並任主席,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兼之,並得請承辦假釋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