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監獄與作業協力單位訂定作業契約,應考量為受刑人爭取較優之待遇及福利。監獄訂定作業契約應注意事項如下:一、作業人數及報酬給付。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作業時間。三、缺料停工期間應給付最低基本報酬。四、廠商履約能力及保證金。五、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戒護區域之違約責任。六、遵守出口規定,產品不得銷往禁止受刑人製造加工物品輸入之國家。七、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