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監獄對作業應注意維護受刑人健康及安全,並促進其復歸社會。監獄或作業協力單位應依實際作業之項目,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所要求之設備及措施。受刑人應依其實際作業之項目,遵守相關之衛生、安全、職業訓練、專業證照、職業倫理等從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