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監獄應與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保持聯繫,以利監獄及作業協力單位掌握受刑人狀況。如作業協力單位有需監獄協助處理之事項,監獄應派員前往處理。監獄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向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查訪受刑人在外行狀。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應協助考核受刑人監外作業時之行狀,由監獄記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