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監外作業,並報監督機關備查:一、發現其不符合第二十八條遴選規定。二、發現其有第二十九條不得遴選之情形。三、違反前條規定情節重大。四、其他不適宜從事監外作業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