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9條 法規: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29條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從事監外作業:一、執行中有脫逃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二、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列之罪。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初犯或犯同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罪,不在此限。四、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罪。五、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或同法第六十一條所稱違反保護令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