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6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擔任視同作業:一、有脫逃紀錄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二、幫派分子。三、最近三個月內曾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四、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二次以上。監獄得依作業性質及其需求,將視同作業受遴選人所需之專長、能力或適宜條件,以適當方式公開,並得視需用單位之需求揭露報名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