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四、財物:指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