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