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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第17條
外役監條例 第17條
法規:
外役監條例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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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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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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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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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25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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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及處遇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機關、檢察署、法院及其他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機關協助之。
第12條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
第15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
第16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第18條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一、有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
第19條
(刪除)
第20條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第21條
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
第22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23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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