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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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