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3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由法規委員會、檢察司、保護司、政風司、人事處、本部矯正署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組成之,以本部矯正署副署長為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