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0條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應予以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