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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務部
廉政目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7條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7條
法規: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7條
直轄市
政府
、縣(市)
政府
設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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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中央三級、四級及相當三級機關,其機關人員一百人以上者,得設政風室。前項機關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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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得設政風室;其機關人員未滿五十人者,得置政…
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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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15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員額,為各級政風機構員額編制,應在各機關員額編制內,由各該上級機關政風機構會商各該機關擬…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標準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機關應參酌其層級類型、員額、預算規模、業務屬性、政策需求及廉政風險等因素綜合考量,依本標準設置政風機構。但組織法律未明…
第3條
政風機構之設置及變更,循政風系統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機關組織法律明定政風機構所需員額,係就本機關員額內派充者,應填具政風…
第4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組織編制,指各機關所轄職員預算員額及依法規進用之約聘僱人員總數(以下簡稱機關人員)。
第5條
中央一級、二級及相當二級機關設政風處(室)。
第6條
中央三級、四級及相當三級機關,其機關人員一百人以上者,得設政風室。前項機關之機關人員未滿一百人者,得置政風員。但有下列情…
第8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得設政風室;其機關人員未滿五十人者,得置政風員。
第9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及各區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政風室:一、辦理都市計畫、地政、建築管理、消防、稅…
第10條
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轄區人口二萬五千人以上者,設政風室;其轄區人口未滿二萬五千人者,得設政風室或置…
第11條
司法院所屬各法院及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設政風室。
第12條
各級公營事業機構得設政風機構,其名稱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擬訂,報法務部核定。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政風機構名稱為政風處者,內部單位定名為科;為政風室者,內部單位得定名為科、組、課或股,其名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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