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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轄區人口二萬五千人以上者,設政風室;其轄區人口未滿二萬五千人者,得設政風室或置政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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