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3條 法規: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3條 政風機構之設置及變更,循政風系統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機關組織法律明定政風機構所需員額,係就本機關員額內派充者,應填具政風機構編制表,函送法務部核定轉銓敘部備查。二、機關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關於政風機構組織部分,應檢附相關組織法規函送法務部登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