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母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相關 第13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所稱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所稱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指對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