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法規: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會計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矯正機關,指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及少年矯正學校;所稱收容人,指矯正機關之受刑人、被告、受戒治人、收容少年及學生;所稱犯罪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之犯罪被害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矯正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