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聘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本部矯正署署長、中央主計機關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矯正機關首長二人至四人兼任及就本部或本部矯正署業務相關人員遴選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