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機關」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矯正機關:指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及少年矯正學校;所稱收容人,指矯正機關之受刑人、學生、受處分人、被告、受戒治人及收容少年;所稱犯罪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之犯罪被害人。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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