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22條 法規: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22條 經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九項規定參加研習。研習及格者,始得派任。前項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核及研習資格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依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