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17-1條 法規: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17-1條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檢察書類擬作及偵查計畫擬定二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筆試總成績之計算,以上開二科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數四捨五入)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知面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